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具体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电动滑板等非机动电动车辆,以下统称电动自行车)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统筹考虑校园交通安全环境和缓堵保畅需要,减少校内消防、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电动车管理坚持安全至上、教育与管理结合、 非必要不使用的原则,坚持“严格控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总体目标,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 师生、员工、第三方人员须按照“使用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保卫处审批”的流程办理校园车牌;校园安全保障、后勤保障等保障校园安全及服务的公用电动车由车辆使用单位统一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向保卫处报备,由保卫处统一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通行车牌。
第五条 挂校园车牌车辆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充电,按照规定路线就近出入校园,禁止校内骑行。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加强对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校园电动车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电动车通行车牌的办理工作;负责校园公共区域内电动车的日常巡查、纠违处置工作;负责对电动车充电的日常检查工作;负责电动车出入校门及停放的管理工作。
(二)学生工作处负责禁止电动车及其蓄电池进入学生宿舍楼,联合团委负责统筹全校学生使用电动车的教育与管理工作,引导学生遵守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使用电动车。
(三)基建后勤处负责禁止电动车及其蓄电池进入学生教学楼、食堂等公共建筑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劝阻及配合违规查处工作。
(四)书院部负责禁止电动车及其蓄电池进入书院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及配合违规查处工作。
(五)各部门、各二级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的教育与管理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对本部门教职工、所管理学院学生、第三方务工人员进行道路安全教育和交通法制及学校车辆管理办法的普及与教育。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八条 校园安全保障、服务保障的公用电动车通行车牌由所在单位统一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并签订规范使用电动车承诺书。
第九条 申办校园车牌的电动车须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电动车号牌,保卫处负责办理电动车校园车牌,每人限办一证,人车证绑定,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条 按照非必要不使用电动车的原则,学校严格控制校园电动车数量。确需使用并已拥有电动车的,须按照“使用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保卫处审批”的流程办理校园车牌,具体流程如下:
(一)电动车的使用人员进行个人申报,并签订规范使用电动车承诺书。
(二)各二级单位对个人申报及公用电动车申报办理校园车牌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电动车合法性且使用状况良好,对电动车使用人驾驶、停放及充电情况负责。
(三)保卫处对二级单位审核通过的申报进行审批,备案登记后发放校园车牌。
第十一条 电动滑板车、平衡车、非标电动车、改装电动车等不予办理电动车校园车牌,不准在校园道路上使用。
第十二条 首次办理校园车牌的工本费由学校承担;如需要更换或补办,工本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严禁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其他欺骗手段申请办理车牌;禁止伪造、盗取或变造车牌;严禁售卖、出租或出借车牌;禁止使用伪造、盗取或变造的车牌。
第十四条 电动车消化存量措施
(一)学生可根据个人意愿将电动车邮寄回家庭所在地或二手出售。
(二)学生毕业离校的,电动车需自行带离校园,其名下电动车校园车牌同时失效,不得校内转让使用。
(三)对未及时处理、无人认领、未挂车牌的摩托车、电动车,保卫处将集中清拖到集中停放点。在清拖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车辆损坏,由车主自行承担。对校园车牌超期失效、仍停放在校园或无人认领的摩托车、电动车将联系有关单位集中处理。
第四章 停放、充电管理
第十五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须在指定位置充电(电动车车棚),挂校园车牌的摩托车、电动车须停放至电动车车棚,电动车电瓶不得入楼入户,不得从宿舍、办公室、教学楼、图书馆自习室、地下停车场等公共区域私拉乱接电线、插座或者“飞线充电”等充电行为。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校门安保人员将依规对入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行车牌查验,校园车牌车辆须依规停放至电动车车棚。对不听从劝导、不服从管理、妨碍校门通行秩序的,将通报师生、员工所属单位并没收校园车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挂校园车牌的电动车在校内骑行、不按规定停放的;
(二)私拉乱接电线、插座或者“飞线充电”等不安全充电行为;
保卫处应对车主下发违规告知书,并拖车至电动车指定停放区域。
1.车辆违规一次,保卫处将电话、信息等方式告知车主,提醒车主改正。
2.车辆违规两次,保卫处向车主开具书面违规处理告知书并没收车牌,督促所在单位对车主进行批评教育。根据实际情况,限制该车辆1周至1月内出入校门。禁停期限达到后,车主需提交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再由保卫处审批确认方可通行。
3.车辆违规三次,取消当事人车辆车牌,取消当事人校园车辆车牌申请资格,并通报所在部门及学院。
第十八条 保卫处行使对违规车辆拖车、锁车的处置权;日常巡查发现长期无人使用、未办理校园车牌、校园车牌期满或者已被注销校园车牌的电动车,学校将协助交警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九条 被注销车牌的,车主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保卫处办理车牌注销手续,上交车牌,并将电动车带离校园;逾期未办理的,将通报所在部门、学院,由所在部门回收车牌交至保卫处注销。
第二十条 严重违反校内电动车、摩托车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保卫处应将情况及时通报车主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处,纳入本人年终考评依据。学生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相关条款。
泰山科技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